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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减延缓降保”系列社保优惠政策指南

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1-3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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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减延缓降保”系列社保优惠政策指南

(“免减延缓降保”系列社保优惠政策指南)


  

为贯彻落实左边习近平右边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经省政府同意,3月5日,海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30号),海南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办法》(琼医保规〔2020〕1号),主要采取了“免、减、延、缓、降、保”六项措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为了便利用人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现推出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及减征优惠政策指南。

  

一“免”是免征社会保险费

  

主要政策点: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免征对象:中小微企业和按照企业费率缴费的个体工商户。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同时要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单位应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免后,用人单位到税务部门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保费。

  

二“减”是减征社会保险费

  

主要政策点:从2020年2月到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从2020年2月到6月,对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失业保险金代缴医保费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缴费费率从8.5%下调为4.25%。

  

减半征收对象: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对象包括大型企业和企业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半征收医疗保险对象包括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失业保险金代缴医保费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同时要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单位应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减半核定后,用人单位到税务部门缴纳单位及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保费。

  

三“延”是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

  

主要政策点: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的,可以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在此期间办理相关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延长办理社保业务,可同时享受“免、减、降”政策。

  

办理流程: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补办理相关业务(推荐网上办理),延长期限无需审批。

  

四“缓”是缓缴社会保险费

  

主要政策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自海南省疫情结束次月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办理流程: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五“降”是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

  

主要政策点:自2016年以来海南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至0.5%,自2018年以来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上下调50%,这一政策继续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按降低后费率核定社会保险缴费数额,用人单位到税务部门缴费。

  

六“保”是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主要政策点:确保参保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单位免、减、延、缓、降社保费的影响。

  

政策来源: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1号)

  

2.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30号)

  

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阶段性减免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企的通知》(琼医保规〔2020〕1号)

  

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10号)

  

5.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人社发〔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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