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之下,一文看透上海公积金那点事
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2-22 来源:网络
(新政之下,一文看透上海公积金那点事)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善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沪公积金〔2018〕30号也于3月发布。在这一大波新政之下,看看上海公积金有哪些变化。
缴纳对象,全覆盖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为其在职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点评:这条和以往类似。也可以认为,缴纳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第四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点评:这一条款对劳务派遣员工应该是一个明确的保障,只是到手收入会减少,但只要买房,缴纳公积金是最实惠的。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与本市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且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
点评:以上两条扩大了公积金缴纳的范围,使公积金更能惠及大众。
关于户籍和公积金
《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型公司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还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外,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点评:以上是自2008年以来,上海市外省市非农业户口必须缴纳公积金的左边法律右边依据。对于本市和外省市的农村户籍人口,目前仍处于可以缴纳,但非强制要求。
未来发展趋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点评:从国家层面来看,农村户籍的员工迟早都会纳入公积金缴纳的范畴,但实施细则和时间表尚无。
明年起,公积金基数的调整时间有变化了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善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沪公积金〔2018〕30号
(二)简政放权,补齐短板,减少单位准备时长。
2.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间与社保基数调整时间同步。2018年将基数调整文件公布和申报时间提前,单位可同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基数与社保基数申报,实际调整时间仍为7月份。2019年起基数调整时间与社保基数调整时间同步,省去单位重复计算、录入等工作。
点评:过去通常7月开始调整,从明年起,和养老保险调整同步,可以大大减轻企业薪资从业人员的工作量,绿色环保哦。不过如果薪资涨幅不够,4月到手的收入或许会少掉一截。
缴纳比例,可以降低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善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沪公积金〔2018〕30号
二、主要任务
(一)灵活缴交,减少企业成本。
1.设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还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点评:几家欢喜几家愁,对精打细算的老板而已,可以省掉一大笔开支了,毕竟可以降到5%,以前是要很多条件,才可以降的。对广大房奴而言,实惠就少了,尽管自己缴的可以少点,单位缴的也少了。
公积金的缴存,按时,足额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三章缴存
第十六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基数为该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第二十条职工退工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的,如果退工当月单位发放其工资的,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点评:强调足额及时缴纳,事实上目前按照最低标准缴纳,或者不缴纳公积金的单位也有不少。规定同时也保障了新进员工和离职员工的权益。
公积金的账号
以前我们总是需要查询公积金账号,用本子记下来,未来将会发生变化了。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善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沪公积金〔2018〕30号
(三)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缩短单位办理时间。
8.建立身份证号码为个人唯一认证码机制。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代替职工公积金账号进行业务处理,减少单位因职工转入查询公积金账号的时间成本。
点评:早就可以这么做了,身份证的作用更大了哦。
15.进一步推进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继续落实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运作,加快实时结算系统接入,实现高效率“账随人走”,提高缴存职工的账户安全性和转移便捷性。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外省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劳动关系由外省市迁入本市,并已与本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点评:对于经常在不同城市工作的员工,“账随人走”是福音哦,好贴心的服务。
关于贷款买房,异地缴纳的公积金也可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包括个人缴存者)。
点评:终于对在外省市缴纳公交金的员工开放了,也体现了公积金全国平台的日益完善,对员工在工作地安家落户是很大的助力。
另外,针对在本市缴存职工要到异地贷款购房的需要,可以通过出具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方便新市民职工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获得贷款。
《关于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的通知》沪公积金〔2018〕24号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2018年3月8日发布的《2017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至2017年年末,本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6.7平方米。据此,本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现持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为不高于36.7平方米。
点评:住的越来越宽敞了。
公积金的提取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点评:租售并举,支持本市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而且允许职工委托提供宿舍住房的所在单位或者市场上提供租赁住房的专业租赁企业集中递交申请。还能为低收入家庭缴纳物业费。以满足广大职工多层次的自住住房消费需求。
办事流程改善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善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沪公积金〔2018〕30号,公积金中心将采取以下措施,提升效率:
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缩短单位办理时间。实施公开承诺,缩短个人业务办理时间。比如优化贷款流程,缩短贷款时限。个人纯公积金住房贷款流程业务时间由原来的49个工作日缩短至19个工作日。
打造智慧公积金,提高办事效能。加大推进信息共享,提升服务保障力度。打造标准化服务,提高服务水平。确保业务办理统一化、标准化,服务同质化、规范化。落实“一次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对外承诺、办事流程公开、综合柜员制”的服务标准化管理制度。
点评:新风扑面而来,放下身段,打通痛点,服务好大众。
单位不缴纳公积金,或者不足额缴纳怎么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点评:如果企业不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或者少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不能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
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补缴。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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