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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居住证办理点咨询电话

栏目:深圳居住证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7-0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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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居住证办理点咨询电话

(珠海居住证办理点咨询电话)


  珠海居住证办理点咨询电话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珠海居住证办理点咨询电话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珠海居住证办理点咨询电话

  1、白蕉派出所

  地址:白蕉镇同心中路143号

  联系电话:0756-、0756-

  2、平沙派出所

  地址:平沙镇新路118号

  联系电话:0756-、0756-

  3、拱北派出所

  地址:香洲区拱北夏湾路108号

  联系电话:0756-

  4、吉大派出所

  地址:香洲区吉大路69号

  联系电话:0756-

  5、口岸派出所

  地址:拱北迎宾南路1038号

  联系电话:0756-

  6、九洲港派出所

  地址:吉大情侣南路416号;

  联系电话:0756-

  7、南屏派出所

  地址:南屏镇泰南街195号

  联系电话:0756-

  8、前山派出所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三台石路凤山路16

  联系电话:0756-

  9、东风派出所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胡湾路95号

  联系电话:0756-

  10、翠香派出所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富柠街6号

  联系电话:0756-

  11、梅华派出所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华路

  联系电话:0756-

  12、前山派出所

  地址:香洲区前山凤山路16号

  联系电话:0756-

  13、井岸派出所

  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244号

  联系电话:0756-

  14、南溪派出所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南溪村南溪派出所

  联系电话:0756-

  15、新青派出所

  地址:井岸镇光明路一巷43号

  联系电话:0756-

  16、明珠派出所

  地址:香洲金鸡路592号

  联系电话:0756-

  17、万山派出所

  地址:万山镇万山村港湾路31号

  联系电话:0756-

  18、桂山派出所

  地址:桂山镇桂海一路1号

  联系电话:0756-

  19、担杆派出所

  地址:外伶仃伶宾路15号

  联系电话:0756-

  20、洪湾派出所

  地址:南屏镇南琴路2222号

  联系电话:0756-

  21、湾仔派出所

  地址:湾仔镇桂园路29号

  联系电话:0756-

  22、三灶派出所

  地址:三灶镇北河一路166号

  联系电话:0756-

  23、坭湾派出所

  地址:井岸镇毛山里一巷12号

  联系电话:0756-

  24、横琴派出所

  地址:横琴镇宝中路1号

  联系电话:0756-

  25、金鼎派出所

  地址:高新区鸿新街8号

  联系电话:0756-

  26、唐家派出所

  地址:高新区唐湾路1000号

  联系电话:0756-

  27、淇澳派出所

  地址:淇澳村

  联系电话:0756-

  28、南水派出所

  地址:南水镇南港中路122号

  联系电话:0756-

  29、高栏港派出所

  地址:高栏港区榕树湾5栋102房

  联系电话:0756-

  30、上横派出所

  地址:斗门莲洲镇泰来路69号

  联系电话:0756-

  31、五山派出所

  地址:乾务镇珠峰大道虎山村口

  联系电话:0756-

  32、莲溪派出所

  地址:莲洲镇河南路38号

  联系电话:0756-

  33、六乡派出所

  地址:斗门白蕉六乡大道1161号

  联系电话:0756-

  34、乾务派出所

  地址:乾务镇珠峰大道北1号

  联系电话:0756-

  35、城南派出所

  地址:白藤一路新城三区8号

  联系电话:0756-

  36、红旗派出所

  地址:红旗广安路南山新村2号

  联系电话:0756-

  37、小林派出所

  地址:红旗镇东成路8号

  联系电话:0756-

  38、金海岸派出所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金海中路828号

  联系电话:0756-

  39、斗门派出所

  地址:斗门大道南36号

  联系电话:0756-

  40、朝阳派出所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海虹路108号

  联系电话:0756-

  快速珠海居住证办理

  办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从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一般为你所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办理材料

  1、《广东省居住证办理申请表/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居住证数码相片回执

  3、本人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业务时,应当同时提供合法有身份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有效联系方式。

  4、《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

  5、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连续缴纳已满6个月社保记录。

  (2)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连续6个月申报居住登记记录(以公安登记记录为准,按每月签注申报一次计算)。

  (3)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的,应提供就读学校统一制发的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出具连续就读的证明和连续居住证明;

  办理流程

  1、领取《流动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回执》

  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首次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应连续6个月(每月一次)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签注,或自行登陆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扫描由居住房屋业主提供的房屋地址进行居住签注。(当签注满六个月后方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居住证。)

  2、拍照

  申办人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关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

  3、提出申请

  申办人带齐办理所需材料,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4、填表审核

  申办人领取并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工作人员对上交的材料及登记表进行审核。

  5、领取凭证

  审核资料齐全后,工作人员打印发放《居住证领取凭证》,并将资料录入信息系统,上传制证。

  6、领取证件

  受理机构收到居住证后,会通知申办人,届时申办人凭《领取凭证》前往领取证件即可。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受理机构收到邮寄证件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通知申办人领取。)

  办理费用:

  首次申办居住证,免收费用。

  办理地点

  长期居住证办理条件[原标题:长期居住证办理条件]

  《居住证》办理

  受理机构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上海长期居住证办理的条件及办理流程。

  申办条件和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房屋租赁备案);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且需单位做好用工备案手续);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与补齐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材料移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公安部门核定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签发、制证、领证

  《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信息变更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办理签注

  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转办常住户口

  持证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按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执行。

  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四)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持证人待遇

  子女教育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社会保险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证照办理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基本公共卫生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计划生育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参加评选

  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其他待遇

  持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待遇中止

  持证人积分低于标准分值的,中止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办理居住证条件

  1、条件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这个居住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A)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B)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如果是租房光有合同是不行的,必须是备案过的合同才有效;

  (C)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D)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这里我们最方便的办法,就是找一个在上海有房子的亲戚朋友,让他们村居会给开个证明,证明你住居在他们家。这样办起来就很容易了。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A)来上海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B).来上海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C).来上海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D).来上海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社保可以去你单位所属区的社保机构拉你最近半年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打印一份您最近6个月的缴费记录,即可。

  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二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共复印2份

  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并且需要带上原件核对;劳动合同上必须有公司公章。

  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到你居住证明所在地的社会保障中心申请办理即可。现场需要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一份,同时受理后要拍张照片,材料齐全后,即可受理。

  居住证办理好后,可以到工作单位,要求单位人事帮你办理人才积分,满120分即可办理积分,有积分后。满7年即可有条件办理上海市户口,满足120分后今后小朋友就可以在上海参加高考。

  居住证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所证明;

  (三)婚育证明(育龄妇女须提供);

  (四)近期彩照1张(照片标准参照二代身份证照片);

  (五)申请办理有效期为三年、五年的居住证,还需提供长期工作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暂住登记及申报

  为流动人口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为暂住登记的责任人。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暂住登记:

  (1)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2)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3)流动人口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流动人口入学时进行登记;

  (4)流动人口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5)其他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所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6)在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等旅馆住宿的流动人口,按国家旅馆业有关规定进行住宿登记;

  (7)流动人口也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直接到受理单位申报暂住登记。

  应当办理暂住登记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居住证,申请办理居住证视为办理暂住登记。

  暂住登记责任人应当将登记核准的流动人口身份信息在三日内报送到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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